南京中医药大学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4-09-10 浏览次数: 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与校外公民、法人和其他主体依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学校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制度,做到内容真实,程序规范,及时准确。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学校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对拟公开的信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

第五条学校各部门、各学院、各单位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成立南京中医药大学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全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由校长担任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信息公开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

() 审定信息公开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 机制;

()审议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和其它重大问题;

()指导各单位按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检查各单位执行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第七条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组织编制、修订学校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推进学校各单位的信息公开;

()建设和维护南京中医药大学信息公开网站;

()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人,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具体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依法公开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信息;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公开的信息;

(三)对本单位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组织制定本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撰写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

(五)受理、答复学校师生员工提出的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配合校长办公室受理、答复校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学校提出的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

(六)如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或院系,应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七)承担与本单位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学校信息依其性质划分为三类:主动公开的信 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的信息。学校各单位在制作信息时,应当明确信息的性质和公开范围。对于难以确定信息的性质和公开范围的,应当附具相关详细说明报送校长办公室处理。校长办公室难以确定的,应及时提请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确定信息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仅向校内受众公开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学校对以下信息予以主动公开:

() 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 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人事师资信息;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 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 涉 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以及规定学校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和其他主体  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的;

()涉及商业秘密的;

()涉及个人隐私的;

()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三条对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和报刊等校内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方式予以公开。学校首页设置信息公开专栏。

相关单位应当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等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四条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各单位应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第十五条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 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关于信息公开的相关申请,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受理,并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处理并作出答复:

()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依规予以答复及办理;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学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其他答复。

第十七条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填写《南京中医药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信息公开办公室可以询问申请人获取信息的用途,并要求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信息公开申请的,受委托人须提供书面委托书。

第五章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第十八条本章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对信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和信息安全工作的组成部分,学校所有信息均须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严格按照“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泄密”的保密要求进行。公开信息前,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南京中医药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保密办公室负责指导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各部门、各学院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直接责任人,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初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信息在形成时和公开前,应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各学院应对已定密的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教育部、国家保密局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所规定解密条件的信息,应依法自行解密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

解密后的学校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二十四条  对未定密但可能涉密的学校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确需公开的,须报送保密办公室审查同意。保密办公室应在接到报送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公开信息,报送单位应在核准后 48 小时内予以公开。

第二十五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程序为:

各部门、各学院初审—保密办公室复审—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核—信息公开。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信息公开实施情况纳入考评及年终考核,并负责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按需报送江苏省教育厅。

第二十七条学校师生员工与校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学校监察部门或省教育厅举报。

第二十八条学校相关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对学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已经移交档案工作机构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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